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 整理:wangxinglai2004
近日,甘肃一药企原董事长董某有犯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1、2006年,被告人董某有为感谢杨某军在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罂粟壳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董某有出资2万元以杨某军之女杨某名义在该公司入股并进行分红,截止2015年累计分红13.7808万元,其中4.13万元分红款由董某有及该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沈某红分数次交给杨某军,剩余9.65万元分红款由沈某红取现后交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财务保管至案发。2、2011年,被告人董某有为感谢杨某军对被告单位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罂粟壳提升价格方面提供的帮助,并希望杨某军在罂粟壳生产、加工、政策等方面给予关照,沈某红在董某有的授意下,给杨某军在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设定了200万元技术干股,每年按20%的比例分红40万元至退休。2014年4月开始沈某红分2次从该公司账外资金中支取320万元作为杨某军的分红款。沈某红将该款提取后替杨某军保管至案发。
3、董某有被甘肃某某集团公司委派到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并聘任为总经理,2016年4月被告人董某有私自决定将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借给甘肃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兰林用于经营活动,约定借款月息为2%。后董某有收取王兰林支付的40万元利息,上缴公司财务20万元,未上缴20万元。王兰林至今未归还该借款。- 被告单位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 被告人董某有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 被告人董某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被告单位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被告人董某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 挪用公款罪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向甘肃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缴300万元,向王兰林追缴200万元,发还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
- 被告人董某有未上缴的挪用公款的孳息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发还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认为判决中认定其自2007年6月27日至2017年1月14日,被甘肃某某集团公司委派到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并聘任为总经理”的事实有误。被告单位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745890028F,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工贸一条街148号,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8日,原名称为甘肃亚兰特种某某有限公司,系2002年根据国家最新修订的《药品法》等关于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分离的规定,由甘肃省某某医药药材站申请,经甘肃某某集团公司上报,甘肃省药监局批准许可,国家药监局认证而成立,负责罂粟壳的加工,2010年12月16日名称变更为甘肃某某药业有限公司;
截止2019年12月31日,甘肃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某某药业公司股份14.1261%,董某有个人占股66.3719%,师玉琦个人占股19.502%;
甘肃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甘肃某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故某某药业公司性质应为国有参股企业,是国家出资企业,虽然董某有的持股比例超过66%,但实际为职工股东代表,该公司并非董某有一人出资的公司。
2017年09月,因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收回《药品GMP证书》(不含罂粟壳)。2019年11月,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2020年04月,因中药饮片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和隐患,被暂停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 2022年1月,因2批橘红颗粒【检查】项下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1886.6元,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2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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