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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文章:《中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与美国、日本相关政策的分析与讨论》核心解读

2025-08-07 14:34:04来源:CDE浏览量:59


在中国,95%以上的化学药品是仿制药。这些药品在保障基本医疗供给、满足公众用药需求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长期以来,我国仿制药与原研药在质量和疗效上存在差距。调查显示,约87%的医生认为原研药在成分纯度、稳定性和安全性上更可靠。为提升仿制药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一场全国性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全面展开。


01 中国行动:构建科学评价与监管体系

我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通过一系列关键政策逐步推进:

  • 2012年:国务院《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首次明确指出部分仿制药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

  • 2015年:《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将一致性评价列为改革重点任务

  • 2016年:《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正式全面启动评价工作,覆盖新注册分类实施前已上市的国产、进口仿制药及原研药产业化品种


核心机制:确保仿制药与原研药“一致”

评价工作的核心原则是确保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这首先依赖于一个关键环节:参比制剂(即用作质量比对“金标准”的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

  • 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2019年《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统一了遴选标准与流程,从源头保障一致性。截至2020年底,国家药监局已发布35批参比制剂目录,涵盖3963个品种规格

  • 无参比制剂情况的处理:对于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品种,要求企业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并由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一致办”)以临床需求为核心,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再评价。

持续完善:国家药监局已发布约50项技术指导原则和公告,从科学技术层面为评价工作提供详细指引。


02 他山之石:美日经验启示

美国:从安全到有效,构建科学监管基石

美国的药品监管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与完善过程,其关键节点对仿制药评价有重要启示:

  • 1906年《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美国首部综合性食品药品监管法,将药品纳入监管。

  • 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因磺胺酏剂事件(致107人死亡),首次要求新药上市前必须提交安全性研究资料。

  • 1962年《Kefauver-Harris修正案》:因“反应停”事件,首次要求药品上市必须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需FDA审批。

  • 药品有效性实施项目(DESI,1966年启动):对1938-1962年间仅凭安全性获批的3400多个药品进行有效性追溯评价。截至1984年,评估了3443个药品的16000多个适应证,结果触目惊心:

    • 约64%(2225个)药品被认为有效

    • 仅约12%的适应证被认定全部有效

    • 约30%(1051个)药品因缺乏有效性证据被撤市

  • 1984年《Hatch-Waxman法案》与“橙皮书”:简化仿制药申报路径,确立生物等效性作为仿制药替代原研药的科学基础,极大促进了仿制药发展。


日本:再评价、品质再评价与再审查制度的演进

日本根据医药科技发展和产业水平,不断调整药品评价政策,其历程更具系统性和阶段性:

  • 三次药品“再评价”

    • 首次再评价(1971-1995):集中评价1967年前获批药品(1989个品种),关注理化性质、毒性、药理、临床试验等。

    • 第二次再评价(1984-1996):评价1967-1980年获批的新成分、新处方等(1860个品种),采用文献检索、问题聚焦、企业答辩、专家审议模式。

    • 第三次再评价/“新的再评价”(1988年启动):包括定期再评价(后停止)和“即时再评价”(在特定条件下启动,如某类药品出现问题或新指南发布)。

  • “品质再评价”(1998年启动):这是日本对仿制药质量提升影响深远的措施。

    • 对象:1995年3月前获批的口服固体仿制药。

    • 方法创新:采用体外溶出试验代替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仿制药在4种不同溶出介质中的溶出曲线与原研药一致。

    • 成果与影响:评价700余药品、1300余规格、4588个批准文号,撤销率约9.87%。通过严格处方工艺和溶出度要求,极大提升了仿制药内在品质和生物等效性。

  • “再审查”制度(核心长效监管机制):1979年设立,替代再评价成为主要监管手段。

    • 核心:新药获批只给临时销售许可(4-10年不等),期满后需申请再审查以获得永久许可

    • 企业责任: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必须在再审查期间主动收集安全性、有效性数据,执行风险管理计划(RMP)、上市后早期监测(EPPV)、药物使用效果调查等。

    • 监管审查:日本PMDA对提交资料(包括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和现场合规进行检查评估,决定是否转为永久许可、修改说明书或撤销许可。

    • 意义:强制MAH履行上市后主体责任,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再评价,是长效监管的典范。


03 中国进展与未来展望

自启动以来,中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

  • 口服固体制剂:截至2020年底,235个品种(843件) 通过一致性评价。

  • 注射剂:2020年5月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射剂(含特殊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及申报资料要求,标志着注射剂评价工作全面展开。

实际意义显现:越来越多通过评价、拥有与原研同等疗效且价格更实惠的仿制药上市,正逐步实现“让老百姓用上质优价廉的好药”的目标。

借鉴与完善:2018年国家药监局公告进一步强调“严格评价标准,强化上市后监管”。科学借鉴日本再审查制度的精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贯穿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严格审评和严密监管体系至关重要。


未来需要:

  1. 健全机制:建立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提升企业积极性与规范性,保障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2. 持续优化:在参比制剂管理、临床需求导向评价、信息公开、服务企业等方面持续调整完善政策。

  3. 长效监管:探索建立中国版的上市后持续监测与再评价机制,确保药品长期安全有效。


04 结语

中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一场提升药品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的重大国家行动。它借鉴了美国从惨痛教训中建立科学标准的历程,学习了日本通过系统性再评价和精巧的再审查制度实现长效监管的经验。

随着口服固体制剂评价稳步推进、注射剂评价全面启动,以及未来更加完善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的建立,中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必将提升,最终惠及每一位患者,实现“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药品保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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