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3 14:53:49来源:药方舟浏览量:21
【摘要】目的 阐明《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版《规范》”)的修订思路和创新点、 主要修订内容及下一步的完善建议,为药品注册检验工作提供参考。方法 从适用范围,注册检验分类,注册检验申请人和药品检验机构的相关要求,工作时限和样品、资料和注册检验要求等几个方面对比上一版《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 (试行)2020年版》,对修订后的《规范》进行研究和解读。结果与结论 修订后的《规范》提出了多项创新性的改革举措,亮点突出,体现了国务院深化药品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注册检验;规范;药品;修订;对比 2020年 7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 “中检院 ”)发布了 《药品注册检 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 (试行 )2020 年版 》[1] (以下简称 “试行《规范》”),作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以下简 称“《办法》”)的配套文件,自 2020年 7月 1日起实施。试行《规范》在指导全国规范开展药品注册检验工作、支持药品审评审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试行《规范》实施的4年中,为培育和发展医药产业 新质生产力,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 “国家局 ”)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医药创新发展 、优化审评审批 、加强监管 、服务行业的改革举措,试行《规范》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药品注册检验工作面临了相当大的困难和挑战。为落实国家局 4年来对药品注册检验提出的新政策新要求,解决目前药品注册检验工作中遇到的新需求新问题 ,作为起草者 ,中检 院组织对试行 《规 范》进行了修订。《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2025年修订版)》[3](以下简称“新版《规 范 》”)于 2025年7 月14日发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本研究旨在对新版《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介绍 ,希望为申请人 、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审评部门等参与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 新版《规范》主要针对适用范围、注册检验分类、注册检验申请人和药品检验机构的相关要求、工 作时限和样品、资料和注册检验要求等几方面内容 进行了修订。 2.1 适用范围 2.1.1 上市后的补充申请及再注册申请 试行《规范》的适用范围仅为支撑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审批的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而实际工作中,相当数量的药品上市后变更依据相关指导原则需要以补充申请的方式申报,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药品再注册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发起样品检验。为了与实际工作相适应,新版《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支撑上市许可申请,及上市后的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等审评审批, 与《办法》第三条药品注册的定义“药品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更加契合。 2.1.2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检验 2017 年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料药 、药用辅料和 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取消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审批,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4]。因公告对于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检验是否属于注册检验没有明确说明 ,试行《规范》没有将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检验纳入注册检验范畴。 为便于开展工作,国家局于 2021年底发函明确“药审中心根据审评需要启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的检验属于注册检验”。为此,新版《规范》明确提出,支撑辅料包材关联审评的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属于注册检验,同时增加了辅料包材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2.2 药品注册检验分类 2.2.1 取消“上市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类别 试行《规范》将药品注册检验划分为 4类,分别是前置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和上市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考虑到上市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存在前置、受理时和审评中 启动3种情形,与前3类是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新版《规范》重新调整了药品注册检验的分类。按照启动主体和注册阶段的不同,将原先的 4类调整为 3类,取消“上市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将相应内容并入“前置注册检验”“受理时注册检验”和 “审评中注册检验”中。 2.2.2 允许补充申请前置注册检验 前置注册检验,作为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流程改革中一项重要举措,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检验与审评同步,加快药品特别是创新药的上市赢得了时间,受到了各方的普遍认可。为持续深化改革促进产业发展,国家局于 2024年 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将前置注册检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补充申请[5],2024年 1月 22日,同意北京等十省(市)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6]。为落实国家局的新要求 ,新版《规范》充许申请人对上市后变更的补充申请中涉及注册检验的提出前置检验申请。同时鼓励申请人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提出前置检验申请,缩短上市时间。 2.2.3 调整受理时注册检验的启动始点 按照《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受理时注册检验的启动始点在试行《规范》中规定为注册申请受理后 40个工作日内 。 2021 年底 ,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 “药审中心 ”)发布了 《办 法 》的配套文件 《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 (试 行 )》,第三十二 条规定了对于上市许可申请,在受理时向申请人开具注册检验通知书;对于上市后变更的补充申请,需注册检验的原则上在受理时开具注册检验通知书[7]。 为了衔接配套文件,新版《规范》将受理时注册检验的启动始点由原先的受理后 40个工作日内调整为受理时。 此外 ,新版《规范 》还增加了对于再注册 、上市后留有注册检验任务、中等变更备案等情形,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审评审批需要启动注册检验的表述。 2.3 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的相关要求 试行《规范》对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申报注册的质量标准的要求直接引用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表 述,仅有技术性要求而缺乏合规性要求,实际工作中对于落实申请人的主体责任,保证药品检验机构顺利开展注册检验工作不利。为此,新版《规范》增加了对申报注册检验的药品质量标准的合规性要求。同时,为保证注册检验的顺利开展,尽可能减少审评中注册检验的启动,提高注册申报效率,新版《规范》还增加了允许申请勘误或提供解释说明性补充资料的表述。 具体要求见表 1。 ▲表 1-《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试行《规范》)与《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2025年修订版)》(新版《规范》)申报注册的质量标准要求对比表 此外,新版《规范》还对上市后变更的补充申请 提出前置检验的,要求申请人对照药品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进行评估,必要时与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充分沟通。 2.4.1 药品检验机构的分工 2.4.2 补充注册检验相关资料 试行《规范》允许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一次性补充注册检验相关资料,但没有对补充资料应满足的要求以及药品检验机构如何使用申请人补充的资料予以明确说明。为规范申请人补充资料,提高注册检验报告质量,降低对审评影响较大的无检验结论的报告数量, 新版《规范》增加了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要求,表述为:需要申请人补充注册检验相关资料才能开展检验的,可在申请人按要求以正式函件形式补正相关资料后,按补正资料进行注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在注册检验报告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2.5.1 取消受理时注册检验的送样时限 试行《规范》要求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书后 的 3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验机构送样。但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因各种原因往往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送样,检验机构也不会因申请人超时送样不予接收。因规定30个工作日内送样是根据注册申请各阶段的时限测算而来,并无法规依据,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各方反馈,新版《规范》不再要求受理时注册检验的送样时限,但要求药品检验机构及时将样品接收时间反馈药审中心;同时要求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前做好注册检验的各项准备,收到注册检验通知书后及时送样,确保检验机构按期完成注册检验。 2.5.2 缩短检验时限 试行《规范》对检验时限的管理为 “一刀切 ”模式 ,所有注册检验的时限一致,未能体现国家局鼓励创新、加快临床急需短缺药品上市的有关政策。为适应深化监管改革促进高质量 发展的要求,新版《规范》根据品种类型和检验项目对检验时限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缩短检验时限。第一类为普通品种;第二类为符合《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 )》的品种;第三类为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此外,对于审评中注册检验,通常为单项或部分项目检验,在试行《规范》中时限与首次全项检验相同也不尽合理。且审评中注册检验时,药审中心需要收到检验报告后方可重启审评,检验的时效性对审评影响更大。考虑到检验项目存在不确定性,且不同检验项目耗时不同,时限难以统一缩短,但原则上应短于首次全项检验,新版《规范》增加了缩短时限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要求见表 2。 ▲表2-试行《规范》与新版《规范》检验时限要求对比表 2.6 样品要求 对于审评中注册检验,按照试行《规范》的程序,境内生产药品需要由相关省局再次组织抽样,境外生产药品需要由申请人再次办理进口通关手续,耗时费力,甚至成为审评中注册检验的 “卡脖子 ”环节 。 按照《办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审评中补充资料的时限为 80个工作 日,申请人一旦超过补充资料时限没有向药审中心提交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将被视为未按时补充资料而被退审。因此审评中注册检验的样品来源一直是申请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首次检验的送检样品中,有规定数量的样品作为留样被检验机构留存,且审评中注册检验通 常仅针对单个或部分检验项目,样品需求量不大,首次检验的留样一般可以满足要求。为加快药品上市 ,减轻申请人的负担,新版 《规范》对留样的二次使用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创新,允许申请人使用数量和剩余有效期等可满足检验要求的原送检样品的留样开展审评中注册检验。由申请人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以境内生产药品为例,留样二次使用的流程见图 1。 ▲图1-药品注册审评中发起注册检验时使用留样流程图 2.6.2 降低注册检验抽样量 试行《规范》要求,药 品注册检验的抽样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 3倍,其依据为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发布的《良好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规范》 和药品检验机构质量体系的内部管理要求。抽取的 3倍量样品分别用于首次检验、复测和争议时的复验[9]。经统计分析既往复测和复验的检验任务量以及检验项目情况,1倍的复测样品量和 1倍的复验样品量超过了实际需求,既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也造成了药品资源的浪费。为落实国家局深化药品监管 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减轻申请人的负担,节约药品资源,新版《规范》革新了执行多年的注册检验抽样量 ,由质量标 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 倍降低为 2倍。同时,针对罕见病药品市场需求少,研发成本高等特点,结合临床急需程度,新版《规范》还进一步降低了罕见病药品的抽样量。具体要求见表 3。 ▲表3-试行《规范》与新版《规范》注册检验抽样量要求对比表 2.6.3 明确对送检样品包装规格的要求 试行 《规范》要求,境外已上市的中药成药和化学药品制剂,应为完整市售包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药品检验机构对“完整市售包装”的理解存在偏差,只 接受申请人按照境内拟上市包装规格送检的样品,不接受境外市售包装规格的样品 。 如某进口化学药品片剂,境外市售包装规格为每板10片,每盒5板和每板10片,每盒10板两种,申请人基于中国市场需求的考虑,在药品注册时申报的境内拟上市包装 规格为每板10片,每盒2板,使用每板 10片,每盒 5 板和每板 10片,每盒 10板两种包装规格送检时,被检验机构以“样品包装规格与申报上市信息不一 致”为由不予接受,影响了注册检验的正常开展。 为此,新版《规范》明确了对送检样品包装规格的要求,表述为:对于境外已上市的中药成药和化学药品制剂,包装规格可为境外市售包装或境内拟上市包装。同时,对于试行《规范》中没有对样品包装规格 提出明确要求的生物制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 试剂,新版《规范》也增加了相同的要求。 2.6.4 明确多规格药品的送检批次 在试行《规范 》中 ,对于处方相同的多规格化学药品 (液体 、半固体制剂)和多规格生物制品,送检批次要求比较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因为申请人、药品检验机 构、药审中心三方的理解不同影响检验和审评。为落实审评为主导的理念,发挥注册检验报告对审评审批的技术支撑作用,新版《规范 》按照药审中心的要求,明确了多规格药品的送检批次要求。具体要求见表4。 ▲表4-试行《规范》与新版《规范》多规格药品的送检批次要求对比表 此外,对于质量标准中涉及微生物限度、无菌等 项目的化学药品,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新版《规范》还增加了对样品的采集、储存和运输的要求。 2.7.1 注册检验资料的电子化递交 试行《规范》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药品注册检验时,须同时提供检验用资料的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的电子版。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注册审评资料自 2023年 1月 1日起已全面实施电子递交[14]。 申请人希望注册检验资料也可以实现电子递交,取消现行的纸质版资料, 与审评保持一致。但考虑到电子资料上传后各药品检验机构的系统承载能力、电子资料的数据归档等因素,新版《规范》仅做出建议性规定。对于按要求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人可以仅提供前述资料的电子版。 2.7.2 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和补正资料 在试行 《规范》中,仅要求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检验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核,需要补正资料的,由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没有对检验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和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限或次数做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因检验机构分次提出审核意见或申请人分次补正资料造成检验时间延长,甚至检验超时的情况。为保证药品检验机构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按期向药审中心提交注册检 验 报 告 ,新版《规范 》明确要求 ,检验机构在资料审核时应当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应当按要求一次性补正资料。 2.7.3 标准物质原料备案资料线上提交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草 案 )》第十三条规定,药注册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向中检院报备该标准物质 、标准物质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11]。 在试行《规范 》中 ,标准物质原料备案采用电话沟通预约 , 现场提交资料的方式进行,备案效率低,申请人体验感较差。随着近几年电子化信息化的推进,中检院优化了标准物质原料备案程序,建立了备案平台,申请人可线上提交备案资料,提高了备案工作效率,切实服务申请人。新版《规范》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2.8.1 明确化学原料药的检验要求 对于化学原料药的检验 ,试行《规范》的规定较为笼统 ,未说明何种情形下需要开展化学原料药的注册检验。按照 《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7]和《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12]的规定 ,新版《规范》明确了相关规定。对于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 化学原料药,因《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此类原料药可以申请单独审评审批,试行《规范》允许单独申请注册检验。但因《办法》并未对原料药进行注册分类,当申请人有意愿提出前置检验时,无法按照制剂的注册分类向中检院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导致此类原料药一直无法开展前置注册检验。为解决这一问题,新版《规范》依据《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2]细化了相关要求,提高了可操作性。具体要求见表 5。 ▲表5-试行《规范》与新版《规范》化学原料药的检验要求对比表 2.8.2 注册检验不允许主动撤检 试行《规范》没有对注册检验是否允许撤检做出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遇到过申请人因自身各种原因向药品检 验机构申请撤检的情况,特别是前置注册检验,各检验机构对是否接受撤检把握的尺度不一致。 《办 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药品注册申请 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申请。同意撤回申请的,由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并告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技术机构。因此,原则上药品检验机构没有权限受理申请人的撤检申请。为规范全国的注册检验工作,统一尺度,新版 《规 范 》增加了不允许主 动撤检的规定,表述为:原则上,药品检验机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撤回注册检验申请(含前置检验)。 2.8.3 药品检验机构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注 册检验中及时、充分的沟通交流在提升检验效率、 提高报告质量、减少审评中注册检验的启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试行《规范》规定了检验机构与药审中心的信息沟通,缺少检验机构与申请人 的信息沟通。申请人普遍希望,能够在注册检验 过程中与检验机构开展有效的沟通交流。为此, 新版《规范》增加了药品检验机构与申请人的信息 沟通工作要求。 3.1 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合理使用前置注册检验 新版《规范》将前置注册检验的适用范围从上市许可申请扩大到了上市后变更的补充申请,为申请人释放了更大的政策红利。与此同时,新版《规 范》也明确了申请人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只能向一个药品检验机构提出一次前置检验申请,已申请前置检验的,原则上药品审评中心不再发起受理时注册检验,药品检验机构不再受理相应检验申请。 因此,申请人应充分认识到前置检验不是降低标准,而是对药学相关研究和质量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充足的药学研究和成熟的质量标准是申请前置检验的前提。 3.2 药品检验机构应加强对样品的全链条全流程管理 新版《规范》提出了允许留样二次使用的突破性举措,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样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机构需要加强样品全链条全流程的管理,从完善制度、强化安防、落实监督、定期检查等方面入手,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妥善保管留 样,保证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满足检验要求的留样,使申请人切实享受到便利和实惠。操作层面上,留样二次使用的流程也需要在实践中完善。 3.3 细化不同品种类别的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 相关内容,也涉及部分注册检验资料、样品、标准物质等要求,但对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部分未做大的改动。例如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如何进 行资料审核、如何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如何规范出具检验报告书、如何按要求撰写药品标准 复核意见等。建议下一步按照不同品种类别如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细化药品注册检验的基本技术要求。 3.4 加强药品注册检验工作中以审评为核心的沟通交流 现阶段,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的沟通交流通常为双方的,如药审中心与申请人之间通过“申请人之窗”交换信息,药审中心与中检院之间建立审评与检验的工作衔接机制和定期沟通交流机制,药品检验机构与申请人之间按照各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沟通交流程序,缺少申请人、药品检验机构、药审中心三方的沟通交流平台和渠道。在以审评为主导的药品注册模式下,建议尽快建立以药审中心为核心的三方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和程序,共同研究解决注册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沟通交流的质量和效率。 3.5 推进药品注册检验的全面电子化 药品注册检验资料实施电子化递交符合国家局的相关要求,应当作为下一阶段的目标和方向。根据中检院既往电子申报的工作经验,该工作主要包括注册检验电子申报功能和电子资料档案管理功 能,通常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建议各药品检验机构尽快启动电子递交的系统准备和开发工作。
新版《规范 》坚持依法依规 、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的修订原则和思路,在进一步改革制度、优化程序、完善措施、明确要求方面下功夫。修订中注重与近 4年发布的新政策及《办法》其他相关配套文件的衔接 ,立足审评为主导,检验为支撑的 角色定位,着力解决试行《规范》实施4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公开征集到的数百条反馈意见,在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予以采纳。此次修订,做到了稳中求变,既考虑到我国当前医药产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 ,延续了试行《规范 》 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要求,又考虑到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现实诉求,本着服务产业发展、服务申请人的理念大胆改革创新。新版《规范》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如允许补充申请前置注册检验,缩短检验时限,优化检验用样品数量和批次,允许留样二次使用等,落实了法规要求,聚焦各方关切,紧扣工作实际, 亮点多且突出,体现了国务院深化药品监管改革促 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
2.4 药品检验机构的相关要求
如 “2.1.2”项下所述,新版《规范》将支撑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关联审评的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纳入药品注册检验范畴。因此,新版《规范》相应增加了中检院和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关联审评过程中辅料包材注册检验的工作分工。
2.5 工作时限
2.6.1 允许留样二次使用


2.7 资料要求
2.8 注册检验要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