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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规动态周汇总(12.29-1.11)

2026-01-13 09:28:43来源:​ 注册圈浏览量:42




CDE

一、关于将甲磺酸瑞索利塞(CYH33)纳入“儿童抗肿瘤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星光计划)”试点项目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a9bd3c14d8da67cbafa56aab92df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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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儿童抗肿瘤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星光计划)申报指南》,现将甲磺酸瑞索利塞(CYH33)纳入“星光计划”,试点项目的基本信息如下:

品种名称:甲磺酸瑞索利塞(CYH33)

 申报单位: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拟开发儿童适应症:具有严重临床表现、需要系统治疗的PIK3CA相关过度生长谱(PROS)和PIK3CA相关脉管畸形(PRVM)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5年12月25日



二、关于公开征求ICH《M8: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指导原则相关文件中文翻译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3bf670a7dcbf4bb045f5927fbe7fe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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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ICH 《M8: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以下简称M8)指导原则在国内落地实施,我中心拟定了M8指导原则相关文件中文翻译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gkzhqyj@cde.org.cn。


附件:1.ICH eCTD技术规范V3.2.2中文翻译稿

2.ICH研究标签文件的eCTD骨架文件技术规范V2.6.1中文翻译稿

3.ICH eCTD文件格式规范V1.3中文翻译稿

4.ICH eCTD IWG问题解答和规范变更要求文件V1.33中文翻译稿

5.ICH eCTD技术规范V3.2.2英文稿

6.ICH研究标签文件的eCTD骨架文件技术规范V2.6.1英文稿

7.ICH eCTD文件格式规范V1.3英文稿

8.ICH eCTD IWG问题解答和规范变更要求文件V1.33英文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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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针对泛肿瘤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50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9990e7960d72b3a471410e6beac11f49

558.png

为进一步指导针对泛肿瘤的抗肿瘤药物研发,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针对泛肿瘤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针对泛肿瘤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559.png




四、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治疗慢性气道疾病的靶向炎症因子类生物制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51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d0c17ce2a5d9533a893cbb40cc199f2

560.png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治疗慢性气道疾病的靶向炎症因子类生物制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治疗慢性气道疾病的靶向炎症因子类生物制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561.png



五、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艾滋病免疫功能重建不全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52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7b63d87b1ba173446094c2088e4318ea

562.png

为进一步推动艾滋病免疫功能重建不全治疗药物的研发,指导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艾滋病免疫功能重建不全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艾滋病免疫功能重建不全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563.png



六、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嗜酸性粒细胞性食管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53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11cce498f1cd3c8b427c484c0ae8e69e

564.png

为指导嗜酸性粒细胞性食管炎药物的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嗜酸性粒细胞性食管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嗜酸性粒细胞性食管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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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物常规上市申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54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9b3c65c2ef737c8e83543bd98dacb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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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抗肿瘤治疗领域中以替代终点为主要终点的单臂临床试验的试验结果支持药物附条件上市后,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存在难以开展随机对照的确证性研究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对于以单臂临床试验作为确证性研究支持抗肿瘤药物常规批准,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物常规上市申请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物常规上市申请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567.png



八、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人用经验收集整理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55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3e3ab750f6784eb8c1e995b8995b9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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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的研发注册,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人用经验收集整理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人用经验收集整理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569.png



九、关于公开征求“药审中心外聘专家增补名单(2025年第三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35b8b77e96897a5a97b3fcfd010a66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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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药品审评科学公正,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药品审评中的作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经请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我中心组织开展了外聘专家增补工作,经资质审核,形成2025年第三批外聘专家增补名单。

现对药审中心外聘专家增补名单(2025年第三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12日。

征求意见期间,如对以上专家有异议,可向我中心实名反映。

联系人:张 帆

联系方式:yewuguanlichu@cde.org.cn

附件:药审中心外聘专家增补名单(2025年第三批)(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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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公开征求《申办者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快速报告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d8757d923718c270a975aef90f237ff7

572.png

为进一步指导申办者科学、系统、全面地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快速报告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强化申办者主体责任,推动安全性快速报告从合规报告向精准报告升级,我中心组织起草了《申办者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快速报告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刘敏,唐文雅

联系方式:lium02@cde.org.cn, tangwy@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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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变更药品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的申报资料撰写要求》的通告(2025年第56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5fd12723c1d7db5638d300df0605949f

574.png

为了进一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更好地服务上市许可持有人,做好已上市中药变更说明书安全性等内容的补充申请工作,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已上市中药变更药品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的申报资料撰写要求》(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已上市中药变更药品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的申报资料撰写要求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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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82297efd1a056419389839841110b2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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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一百零二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请通过参比制剂遴选申请平台下“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向药审中心进行反馈,为更好地服务申请人,反馈意见请提供充分依据和论证材料,反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限: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16日(10个工作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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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Q12: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监管考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有关适用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119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51217175129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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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适用〈Q12: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监管考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3年第108号)。为继续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现就适用该项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ICH Q12)的有关事项进一步公告如下:


一、对于ICH Q12中提供的监管工具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PACMP),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已发布《化学药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并将根据国际上执行ICH Q12的进展情况,陆续发布其他技术指导原则。申请人在提交上市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PACMP有关申请,或在上市后直接提出PACMP补充申请。


二、药品上市后发生药学变更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拟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的,应当按照ICH Q12及PACMP等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批准后执行。


三、对于ICH Q12中提供的其他监管工具,如既定条件(EC)、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CM)等,国家药监局将持续跟进国际进展,及时借鉴国际经验,组织工业界开展研究,积极推动新方法、新工具的转化应用。如申请人确有需求、拟采用EC、PLCM等工具进行变更管理的,应当在提交注册申请前与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已发布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12日



十四、国家药监局关于适用《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5年第125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51224111804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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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经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适用《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E6(R3)指导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3月31日后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均适用E6(R3)指导原则。

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做好本公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2日



十五、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的通告(2026年第3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36ee8c76b47e89ebeb7032928fdf28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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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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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针对泛肿瘤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50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9990e7960d72b3a471410e6beac11f49

582.png

为进一步指导针对泛肿瘤的抗肿瘤药物研发,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针对泛肿瘤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针对泛肿瘤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583.png



十七、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治疗慢性气道疾病的靶向炎症因子类生物制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51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d0c17ce2a5d9533a893cbb40cc199f2

584.png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治疗慢性气道疾病的靶向炎症因子类生物制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治疗慢性气道疾病的靶向炎症因子类生物制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585.png



十八、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物常规上市申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54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9b3c65c2ef737c8e83543bd98dacb116

586.png

当前在抗肿瘤治疗领域中以替代终点为主要终点的单臂临床试验的试验结果支持药物附条件上市后,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存在难以开展随机对照的确证性研究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对于以单臂临床试验作为确证性研究支持抗肿瘤药物常规批准,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物常规上市申请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物常规上市申请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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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130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shmshxdgg/20251231095951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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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于2026年3月28日前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境内责任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二、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等15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2025年第129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51231115522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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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以下8家企业共15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一、 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3个产品: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43132104;椎间融合器,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31538;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131054。


二、湖北骼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2个产品:胸腰椎后路钉棒内固定系统,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23130123;空心接骨螺钉系统,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23130219。


三、瑞纳人工晶体有限公司Rayner Intraocular Lenses Limited的1个产品:亲水丙烯酸人工晶状体Hydrophilic Acrylic Intraocular Lens,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3161818。


四、上海荣成医科工业有限公司的1个产品:植入式给药装置,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140473。


五、施乐辉外科植入物(北京)有限公司的5个产品:非骨水泥柄,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134467;非骨水泥柄,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83130223;膝关节系统,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83130227;膝关节系统,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30126;非骨水泥柄,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30588。


六、奥然科技生物(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1个产品:全自动核酸检测分析系统,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43221579。


七、中元汇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1个产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400228。


八、扩博士GS Elektromedizinische Gerate G. Stemple GmbH的1个产品:除颤监护系统Defibrillator/Monitor,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63082364。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6日



三、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批)的通告(2025年第49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51231155211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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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批)。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批)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四、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固肾生发丸和藤黄健骨制剂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127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shmshxdgg/2025123116355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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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固肾生发丸、藤黄健骨制剂(藤黄健骨丸、片、胶囊)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1、2),于2026年3月23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固肾生发丸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2.藤黄健骨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五、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归苦参丸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5年第128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51231164359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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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当归苦参丸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6年9月23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六、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活力苏口服液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131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shmshxdgg/2025123116491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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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活力苏口服液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于2026年3月29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活力苏口服液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建议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0日



七、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5年第132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60104173409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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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有关要求,结合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经研究,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对31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二、实施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包括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按照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二类调整为第一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注册证到期前,注册人应当向相应部门办理产品备案。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如原注册证为按照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发,本公告涉及产品的变更注册文件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公告实施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调整的宣贯培训,切实做好相关产品审评审批、备案和上市后监管工作。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调整表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0日



八、国家药监局关于2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通告(2025年第47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106113530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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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7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有24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共4批次辅酶Q10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性状、不溶性微粒、可见异物、含量测定。


二、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生产的共2批次碳酸氢钠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可见异物、pH值。


三、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西藏昌都光宇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二十五味珊瑚丸检出808猩红,检验项目为808猩红。


四、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成都市天晟中药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桑白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五、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浙江大德堂国药有限公司、湖南陶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金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盛世锦荣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翼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共7批次葛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六、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润华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一达药业有限公司、吉林敖东世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大德康元(福建)药业有限公司、临沂百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贵州金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共7批次红参(红参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其他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鉴别、性状。


七、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华天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禾木源药业有限公司、贵阳道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贵州山海桐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共5批次野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2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九、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106115318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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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上市药品委托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督促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履行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就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强化受托生产企业责任

(一)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持续有效运行,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在充分进行技术转移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切实履行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匹配的机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产品建立评估机制。在接受委托生产前,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持有人及拟受托生产产品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重点包括持有人资质、质量管理能力以及拟受托生产产品风险因素、接受技术转移的可行性、共线生产的可行性等。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签署委托生产协议与质量协议。在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可简化持有人资质、质量管理能力等评估内容。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优先选择具备自主研发管理能力、掌握委托生产产品关键工艺技术的持有人开展合作。持有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生产企业的全面评估,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供受托生产企业评估。

(四)委托双方应当强化技术转移过程中的风险识别、沟通、分析、评估、处置,对相关人员做好技术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确保技术转移研究充分,转移前后产品质量一致。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委托双方如发现在软硬件条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难以完成技术转移,或者可能产生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的,应当立即沟通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的,应当停止合作。涉及委托第三方进行产品研发的,持有人应当协调从事研发的第三方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加强配合,共同完成技术转移工作。


受托生产企业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配备对接技术转移的负责人,成立技术转移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及工作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2)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制度,审核技术转移相关方制定的技术转移方案可行性,并落实方案要求;

(3)依法依规做好设施设备、清洁方法、分析方法、生产工艺等确认或者验证工作,以及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等工作;

(4)配合持有人汇总分析技术转移数据、记录,审核技术转移报告,确保技术转移过程记录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5)根据确认或者验证工作以及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持有人技术转移文件和技术转移结果,制定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记录等技术文件,并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五)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有关制度,配合持有人开展风险评估、验证、沟通、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工作。已上市产品受托生产期间,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基于品种类型、工艺特点、在产情况,配合持有人开展季度风险研判分析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出现偏差的,应当及时记录、处置,并通报持有人,确保风险关闭;发现存在质量风险或者合规风险的,应当会同持有人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存在重大质量风险或者合规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配合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受托生产无菌药品等高风险产品的,持有人应当派驻人员每年至少一次以现场检查的方式监督灭菌工艺验证、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等验证活动;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开放相关场所、区域,提供相关记录,积极配合持有人开展相关工作。


(六)委托双方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强化药品生产、检验记录和数据的管理。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与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衔接的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质量协议中应当明确持有人有权查阅与受托生产活动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文件记录等,有权查看与受托生产活动相关的场所,确保受托生产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持有人质量管理等要求。


(七)受托生产企业和持有人应当建立质量信息沟通程序,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制定沟通信息清单(至少包括偏差、变更、检验结果超标/超趋势、确认与验证、留样和稳定性考察、药物警戒、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明确沟通人员和职责、沟通方式和有关时限,确保沟通顺畅、及时有效。


(八)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等规定强化共线风险管理。在共线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如新增商业化生产药品、新增非商业化品种、处方及生产工艺变更、设备设施变更或者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等),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形成清晰明确的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将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结论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通报所有共线生产品种的持有人,通报信息中如涉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商业信息可不显示。对持有人反馈的意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认真研判,采取相应措施,并与持有人达成一致。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经持有人审核过的纠正预防措施。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线的设计产能、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清洁验证、生产管理、物料和成品管理等情况,合理确定接受委托生产的品种数量和生产计划,确保产能始终处于合理范围内。


(九)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和药品GMP要求建立变更控制体系,并认真进行变更研究和控制。

涉及受托生产产品的相关变更,未经持有人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合持有人共同开展变更相关研究,确定变更的类别,并配合持有人依法进行报批、备案或者报告。委托双方关于变更类别未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较高级别进行变更管理。受托生产企业或者持有人经评估认为已实施的变更存在质量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消除风险。


(十)同一受托生产企业接受多家持有人委托生产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或者受托生产企业自身持有相同通用名称药品的,应当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和文件管理,对制剂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生产过程应当相互独立、严格区分;还应当加强物料管理,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和制剂产品的管理应当相互独立、避免混淆,确保可追溯。

持有人委托多个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一药品的,应当确保各受托生产企业均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在核准生产工艺的基础上,生产条件等有差异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合持有人进行对比分析,对存在的差异点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风险防控措施。持有人应当定期开展产品质量对比研究,确保产品质量一致。


(十一)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留样和稳定性考察工作,经持有人评估认为有必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应当对相关物料开展留样或者对相关制剂产品开展留样及持续稳定性考察,确保满足药品质量追溯和调查要求。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偏差的相关批次产品、重大变更获批实施后生产的最初三批次产品,委托双方均应当对相关制剂产品开展留样及持续稳定性考察。持有人的留样和稳定性考察工作,可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相关工作的管理。

在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或者受托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全过程数据,并能与持有人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可由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一方进行留样及持续稳定性考察。


(十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药品出厂放行的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出厂放行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将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偏差调查记录等相关记录及数据一并提交持有人。持有人在上市放行时,应当对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必要时,应当对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偏差调查记录等相关记录及数据进行审核。


(十三)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持有人定期开展现场审核工作,积极配合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延伸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审核或者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应当及时撰写现场审核报告。


(十四)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GMP要求保存生产、检验全过程数据和记录,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鼓励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建立覆盖物料管理和药品生产、检验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生产、检验全过程的文件和记录开展传递、审核、数据归档等工作。受托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药品生产、检验全过程数据,并能与持有人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持有人在定期审核工作中,可以以非现场审核形式代替部分现场审核。


(十五)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和委托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细化质量管理措施,及时更新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确保协议内容与委托双方管理制度、文件程序等保持一致,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加强受托生产监督管理


(十六)受托生产企业拟申请办理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C类许可证)核发或者申请C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要求,并结合本公告要求严格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核发C类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


(十七)拟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原则上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至少一方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同剂型无菌药品商业化生产经验。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同剂型无菌药品研发或者生产经验的,也可以开展无菌药品委托生产:

1.属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家短缺药品、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以及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情形;

2.在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之间委托生产的无菌药品;

3.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物料管理和药品生产、检验全过程数据,并能与持有人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受托生产企业;

4.主要参与拟受托无菌药品研发、临床试验药品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


拟受托生产无菌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且其中至少三年为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拟受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还应当具有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十八)对再注册周期内未上市放行过商业规模批次的品种,持有人拟委托生产的,应当先按照国家药监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中关于长期停产药品复产的相关要求组织恢复生产。国家短缺药品、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停产前以委托生产形式进行生产的药品,持有人可以通过委托生产形式恢复生产。

相关生产线长期未生产(无菌生产线超过三年、其他类型生产线超过五年)拟恢复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复产前开展确认和验证,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检查品种可以是本企业持有的品种或者受托生产的品种,通过检查后方可接受委托生产。


(十九)委托双方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拟办理委托、受托生产相关许可事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需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可同步办理委托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B类许可证)和C类许可证相关许可事项。

委托双方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拟办理委托生产相关许可事项的:

(1)对于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需要新增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C类许可证核发或者许可事项变更;对符合要求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C类许可证核发或者许可事项变更,并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或者许可检查结果(检查要求见附件1)同步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模板见附件2)。

(2)对于已持有相应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3);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应当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或者许可检查结果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必要时按要求开展检查。


受托生产企业取得《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后,持有人应当在12个月内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B类许可证。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持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核发B类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持有人办理完成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后,6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品种名称、批准文号等有关变更情况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二十)委托生产相关许可事项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规定办理,不单独设置有效期。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重新发证时,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无需再次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

如申报上市许可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或者因协议约定等因素终止委托活动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终止委托活动后6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者核减相应委托、受托生产范围。


(二十一)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基于风险对受托生产企业实施针对性检查,重点检查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对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有效运行和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可结合常规检查、许可检查以及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延伸检查等同步开展。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基于风险对委托生产品种开展质量抽检。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在生产、流通(含互联网药品交易)、使用等环节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或者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生产环节进行抽样和(或)检验。


(二十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在药品委托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以及日常监管中,强化药品委托双方企业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和检查情况,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关键人员履职能力薄弱的,必要时可进一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


(二十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国家药品抽检信息系统等平台,做好跨省委托生产品种监督检查信息和质量抽检信息传递,建立运转顺畅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有效监管闭环。


(二十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人员履历、提供虚假数据、记录、现场评估报告等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托生产企业在受托生产期间,存在生产假劣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依法依规放行、未按照持有人提供的生产工艺生产或者受托生产行为未遵守药品GMP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情况通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其他事项

(二十五)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对照本公告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委托生产情况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委托双方应当沟通协商,制定整改方案,原则上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一年内完成整改,个别项目整改时间确需超过一年的,应当明确理由和完成时限。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其委托生产活动,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直至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十六)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家短缺药品、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以及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情形等,支持其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扩大产能或者加快药品上市进度。


(二十七)新开办受托生产企业、新增受托生产产品所在生产线涉及国家组织集采中选药品或高风险药品的,鼓励配备制造执行系统(ME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文档管理系统(DMS)、仓库管理系统(WMS)等生产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持续改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鼓励参与研发并实现品种上市、具备相应生产能力、高水平、专业化的合同研发生产型受托生产企业(CDMO)发展,支持其接受委托生产;支持相关企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列名机构(WLA)的监督检查。


(二十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原有要求办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 出具《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的检查要求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模板)

3.《药品受托生产意见书》申请资料清单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0日



十、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异维A酸软胶囊说明书的公告(2026年第2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shmshxdgg/20260106154451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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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异维A酸软胶囊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6年4月4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以其他形式将说明书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异维A酸软胶囊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6年1月5日



十一、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3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107152912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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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在境内上市,满足患者临床用药迫切需求,国家药监局决定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工作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申请人在中国开展全球同步研发、同步申报上市;鼓励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的原研药及仿制药在境内申报,对于符合要求的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


二、优化审评机制,加快审评速度。申请人可对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药品就境内外临床数据利用情况、优先审评审批事项及附条件申请事项,申请I类沟通交流,并提交支持临床急需的资料,包括支持境外注册上市的研究数据(包括全部临床资料以及必要的药学、非临床及其他研究资料),境外上市后临床应用情况及安全性监测报告,跨种族/地域应用的获益风险评估分析,进口上市后的风险控制计划(包括上市后临床研究计划)等,鼓励提交在国内开展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资料。经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沟通交流形成一致意见后,对于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品种,申请人需递交临床试验申请,药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可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品种,申请人可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对于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药审中心按程序审核,经专家评估符合要求的,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


药审中心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注册申请予以单独管理,加强沟通指导。


三、完善检验制度,体现品种特点。对于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鼓励申请人采取前置检验方式申请注册检验。只进行样品检验的,注册检验时限由60日缩短至40日;同时进行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的,注册检验时限由90日缩短至70日。注册检验所需样品量为商业规模生产1批次,每批样品数量为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所需量的2倍;对于单批次产量极低的罕见病药品,申请人可与检验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注册检验项目所需最少样品数量。


四、优化注册核查,突出风险导向。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优化境外注册核启动方式,可根据风险将注册核查和上市后境外检查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并基于风险确定现场检查或远程检查等方式的运用。


五、持续畅通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通道。优化罕见病临时进口路径,进一步提速增效,满足医疗机构临床急需罕见病用药需求。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国家药监局

2026年1月5日



十二、2026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107154905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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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 ,  现将2026年兴奋剂目录公布如下。

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做好2026年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与往年目录不同之处,以本目录为准。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十三、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3号)(2026年第4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zhybhpzh/zhybhpzhgg/20260109152150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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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的芪参通络胶囊、九华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蕊颗粒和武汉联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缬草提取物胶囊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品种编号分别为:ZYB2072026001、ZYB2072026002、ZYB2072026003。保护期限自公告日起七年。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6年1月8日



十四、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 侵入式设备 可靠性验证方法》等2项推荐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立项的公示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60109170529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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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要求,国家药监局经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采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医疗器械 侵入式设备 可靠性验证方法》等2项推荐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订计划,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国家药监局反馈。

公示时间:国家药监局发布该公示之日起7日。

电子邮箱:mdct@nmpa.gov.cn

附件:医疗器械推荐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1月8日



十五、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ylqx/20251230154705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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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用药需求,保证生产经营安全,国家药监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2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将意见(附件2)电子版反馈至邮箱yaojianguansichu@nmpa.gov.cn。请在邮件主题注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12月25日



十六、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复检机构遴选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ylqx/20251231160318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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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器械复检机构的遴选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复检机构遴选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3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附件2)反馈至qxcygl@nifdc.org.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复检机构遴选规定—意见建议反馈”字样。


附件:1.《医疗器械复检机构遴选规定(征求意见稿)》

2. 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12月30日



其他省局


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关于认真执行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修订件、颁布件的通知 (2025年12月30日更新)
网址:

http://mpa.shandong.gov.cn/cols1101747/art/2025/art_s1101747_s17687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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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颁布了有关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修订件》、《国家药品标准补充颁布件》(以下简称《药品标准》)。为做好我省药品标准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局网站近期将设立“国家药品标准”专栏,将陆续转载我局收到的《药品标准》,请相关单位实时关注,省局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二、请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按照新颁布的有关《药品标准》的要求认真执行。

三、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对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贯彻落实,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局药品注册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二)媒体解读: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意见》
网址:

http://mpa.shandong.gov.cn/col/col267475/art/2025/art_fe4e6696dcdf4e56895368d1c1fa3c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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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推动全省药品现代物流体系规范化建设,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开展受托储存、运输业务的批发企业区分要求是《实施意见》的亮点之一。山东省药监局监管人员介绍,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需执行《实施意见》前五章要求,受托储存、运输业务的批发企业在此基础上,还需符合第六章相关要求。


《实施意见》分别明确了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专营生物制品企业、专营中药饮片企业的仓库以及设立异地仓库的有关要求。《实施意见》在保留原现代物流仓库面积要求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了仓库总容积的选项。针对异地仓库需求,《实施意见》专门明确了设立自营异地仓库的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方面要求,要求确保具备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多仓库物流管理能力及完善的计算机系统,并根据物流作业需要配备入库管理设备、信息识别管理设备、库内输送设备、温湿度调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


对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意见》对人员、仓储设施、运输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信息交换平台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配合开展质量评估、履行委托协议、承担责任等提出了要求。其中,针对信息交换平台,《实施意见》要求支持与委托方数据交换,传达出入库及质量确认指令,同时确保不同委托方的数据隔离,实现委托储存运输全过程质量管理与全程追溯。


此外,《实施意见》还制定了《山东省药品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现场检查细则》,从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校准与验证、制度与管理等环节作出规定,形成可操作性强的检查细则。



(三)一图读懂《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意见》
网址:

http://mpa.shandong.gov.cn/col/col244495/art/2026/art_d91324334acd458caaeb41a8e5b97f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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