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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MAH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指南!

2026-01-21 10:17:43来源:药方舟浏览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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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过程中,处于根本性、核心性和支柱性的地位。这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更是将持有人的法定主体责任转化为可操作、可衡量、可提升的质量体系,成为更好落实持有人全生命周期质量主体责任的核心工具和根本保障。现将实施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在法律维度上是持有人履行法定主体责任的唯一路径,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基础设施”;在管理维度上,是持有人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核心引擎,是统筹全局、确保质量的中枢系统;在资源合作维度上,是规制分段生产(包括委托生产)关系的基石,通过质量协议和供应商管理,将法律责任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的技术活动;在药品监管维度上,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将根据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渐进将其作为市场准入和持续合规的评判指南,以及评估持有人履行质量管理、风险防控、法律责任等能力的监管工具。

二、正确处理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之间的关系

本通知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技术指南》(简称《技术指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指南》(简称《管理指南》)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规程(模板)(简称《衔接程序》)三个文件。

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是一个以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生产环节为关键抓手的现代化质量管理模式。《技术指南》是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原则,是如何执行《管理指南》的操作说明书和实践路径;《管理指南》是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详细标准和指南,是持有人贯彻落实ICH Q系列具体行动,如ICH Q9《质量风险管理》、ICH Q10《药品质量体系》。《衔接程序》是指导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在传统药品GMP质量体系(PQS)基础上建立持有人生产环节质量管理规程的有效衔接。

三、实施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文件的具体要求

为推进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和世界卫生组织WLA(列名监管机构)工作,防控药品分段生产、委托生产等环节风险,省药监局将制定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文件,包括已实施的《湖北省药品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即将发布的《药品生产技术转移技术指南》等,本通知建议以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率先实施:

(一)分段生产试点企业;

(二)植物源、动物源作为起始物料的持有人(即分布式生产),包括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

(三)药品委托或受托生产企业;

(四)已遴选作为PIC/S现场评估企业。

鼓励其他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压实持有人主体责任。

相关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据本通知《技术指南》《管理指南》要求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差距分析,制定详细的提升计划,并将计划作为内部文件备查。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27-87111646。

附件: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技术指南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指南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规程(模板)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技术指南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1

概述

1.1目的

1.1.1制定依据。

为指导和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以及ICH Q10《药品质量体系》《湖北省药品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指南。

1.1.2主要内容。

本指南着重阐述了一个对持有人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QMS)模型,包括管理责任、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及核心要素,旨在指导持有人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其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重点阐明QMS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VP之间的共同质量系统元素,包括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与GMPGVP相关质量责任;为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持有人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提供系统性、完整性的管理工具。

1.1.3实施原则。

本指南基于目前的药品法律法规认知与科技水平起草,并不限制新技术与新方法的引入。持有人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应要求。

1.2定义

1.2.1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警戒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2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是指是用于指导和控制持有人贯穿药品生命周期质量体系的管理系统或系统过程。

1.2.3药品分段生产按照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的药品生产流程(如原料药合成、原液或中间体制备、制剂生产、包装等)被划分为多个独立阶段,由不同企业或同一集团内的不同生产基地完成。各阶段需符合GMP要求,持有人通过严格的质量协议与责任划分确保最终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药品分段生产一般包括共享生产模式、分别生产模式和委托生产模式等。

1.2.4有关药品质量体系、质量风险管理相关术语详见ICH 协调指导原则Q9(R1)Q10等。为方便理解,本指南仅描述了关键术语定义,具体见术语章节。

1.3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所有持有人,提供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分段生产企业等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制剂研发企业、第三方实验室检验机构,可参照本指南实施。

本指南作为湖北省持有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等药品检查参考工具、药物警戒检查参考工具,以评估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法律责任履行等能力

1.4本指南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4.1本指南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并融合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如ICH Q9Q10PIC/S GMP指南)制定的省级技术指导文件

1.4.2持有人应首先满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的各项强制性法规要求(如GMPGVP)。本指南旨在为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提供具体路径和方法论支持。

1.4.3当本指南的要求高于现行国家规范时,持有人可参考遵循本指南或现行国家规范。本指南未涵盖的内容,持有人应遵循国家层面的法规及ICHPIC/S等国际技术指南中的科学原则。

1.4.4持有人应持续关注PIC/S等国际监管机构法规的更新(如关于数据完整性、计算机化系统、人工智能应用等),并将其最佳实践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过程中

2基本原则

2.1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

2.1.1持有人制度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药品上市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该制度主要特征是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即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既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 

2.1.2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持有人采取分段生产(包括委托生产)方式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下,按照质量管理规范及质量职责分配要求,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监督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2.1.3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承担第一责任,不得通过质量协议转移法定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环节合规性负责,但持有人负最终责任。

2.1.4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遵循ICH Q10大支柱系统:(1)工艺性能和产品质量监测系统;2)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3)变更管理系统;(4管理回顾系统。通过知识管理驱动QMS持续改进,确保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质量目标实现

2.1.5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且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依据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xP),例如: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并将相关的程序文件、记录等纳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2.2质量管理体系之间的有效衔接原则

2.2.1持有人建立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重点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2.2.2药品GMPGVP是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药物警戒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本指南是连接持有人管理体系与GMPGVP实施的桥梁,涵盖影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药物警戒管理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2.2.3持有人建立覆盖包括分段生产、委托生产等在内的质量信息沟通交流平台鼓励持有人相关企业之间建立药品生产、检验供应链管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通过配备制造管理系统(ME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文档管理系统(DMS)、仓库管理系统(WMS以及变更管理系统、偏差管理系统等生产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持续改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之间有效衔接

2.3 质量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系统是QMS的重要组成部分,持有人根据ICHQ9R1)等要求,将质量风险管理贯穿本指南的全部内容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3.1 持有人采用前瞻性的方法进行质量风险管理,不仅用于问题调查,更应应用于工艺设计、控制策略制定、供应商管理和委托活动监督,以预测和预防潜在失效。

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应基于对产品和工艺的科学知识和经验,并重点关注对患者安全和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如风险沟通、说明书修改、安全性评价等,最大程度降低药品的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药品质量;尽可能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降低药品安全风险。

2.3.2需要使用风险管理工具评估和控制潜在危害、降低风险、建立或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的风险级别相适应;质量风险管理应采用结构化工具,对关键工艺参数(CPP)和关键质量属性(CQA)进行动态评估。

2.3.3风险管理流程是动态的、持续改进的。风险管理结果作为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定期审核风险管理输出内容,以确保其适用性。

2.3.4持有人需为分段生产和委托生产建立动态的专项风险档案,该档案应基于对受托方绩效指标(如审计结果、偏差率、CAPA有效性)的持续监控和知识管理系统的输出定期(至少每季度)回顾和更新,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2.3.5持有人应当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要求,充分理解并遵守相关要求。科学地应用风险管理有助于达到控制措施与收益整体平衡,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的合规性,但是不能免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责任。不能通过质量风险评估来规避法规的要求。

2.4知识驱动原则

2.4.1持有人建立系统性的知识管理流程,用于获取、分析、保存和传播来自药品研发、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产品终止及上市后监测(包括投诉、偏差和稳定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产品和工艺知识。

2.4.2知识管理应作为质量风险管理、变更控制、纠正与预防措施(CAPA)等所有质量决策的科学依据。对产品和工艺的深入理解是建立有效控制策略、确定变更影响和识别质量趋势的基础。

2.4.3知识管理应形成文件并持续更新,确保其可用性,并为持续改进提供输入。

2.5管理层的领导力与质量文化原则

2.5.1持有人的最高管理者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负有最终责任,应确保在组织内建立和维护以患者为中心和持续改进的质量文化。

2.5.2管理层应确保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并激励所有员工积极参与质量活动,主动报告偏差和潜在风险。

2.6数据可靠性与管理原则

持有人应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中所有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信性和可追溯性(即符合ALCOA+原则)。数据治理体系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并基于风险实施适当控制。这对于计算机化系统生成、处理和维护的电子记录尤为重要

3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3.1持有人质量管理指南概述

3.1.1附件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指南》是指导持有人建设QMS的核心内容,重点描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具体要求。持有人可参考附件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药品生产持续符合GMP要求。

3.1.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GxP)更新而不断完善。

3.1.3持有人建立并维护一个动态的、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知识管理系统。该系统应结构化地整合研发数据、工艺理解、验证数据、稳定性研究、生产数据、偏差调查、投诉信息、不良反应监测及安全性评价等,形成完整的产品知识档案。该档案应为技术转移、变更控制、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提供可检索、可分析的科学依据

3.1.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机构参照附件2监督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并落实、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范性文件。

3.2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3.2.1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及QMS有效实施和运行,在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药品委托、受托生产监管有关规定及规范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2.2有关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要求按照《湖北省药品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质量受权人临时转授权需提前10日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3因关键人员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件的,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体系

依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xP)建立的药品质量体系(PQS)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QMS特定系统,附件3提供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规程(模板)》,是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QMS如何涵盖药品GMP规范特定系统。

药品GLPGCPGSPGVP等其他质量管理规范特定系统可参照附件3建立。

3.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子质量协议报告制度

委托合同及质量协议需通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在线报告为药品日常监管和GMP符合性检查方案制定提供信息。


4术语

4.1产品生命周期:从最初的研发到上市,直到产品退市整个产品生命的所有阶段。

4.2质量管理体系(QMS):系统实施质量方针并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的所有方面的总和。

4.3质量风险管理: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评估、控制、沟通和回顾药品质量风险的系统化流程。 

4.4风险管理:将质量管理方针、程序和实践系统地应用于风险评估、控制、沟通和回顾工作。

4.5变更管理:一种提出、评估、批准、实施和回顾分析变更的系统性方法。

4.6持续改进:提高满足要求的能力的经常性活动。

4.7控制策略:根据当前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所制定的一系列保证工艺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有计划的控制措施。这些控制可包括与原料药和制剂的物料与组分、厂房和设备运行条件、过程控制、成品质量标准相关的参数和特性,以及相应的监控方法和频次。

4.8药品质量体系(PQS):为在质量方面指导和控制制药公司而建立的管理体系。

4.9知识管理:收集、分析、储存和传递与产品、生产工艺 和组分相关信息的系统性方法。

4.10绩效指标:为反映组织、程序或系统性能而用于量化质量目标的衡量指标,某些区域也称之为绩效矩阵


5参考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第27号)

5.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第28号)

5.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

5.5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

5.6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2023年第81号)

5.7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

5.8 ICH Q10药品质量体系

5.9 EMA GMPMAH的反思文件 

5.10 FDA 制药企业cGMP 规范的质量体系行业指南

5.11 日本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QP

5.12 EMA Guideline o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and Veterinary Use - Chapter 1 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

5.13 EMA Reflection paper on the use of rapid alert system i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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